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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許素琴
被告
力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縣中壢市工業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張誌峯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號四樓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十七萬四千六百三十六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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