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江奐璋

  • 原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被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江奐璋        住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固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雖有 明文,然此乃民事訴訟法關於因契約涉訟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是項約定雖不以書 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 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該條之適用。再者「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 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本件相對人 依其主張,既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 第一審法院即非無管轄權。至相對人主張之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上之問 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二號並有判例可 資參照,故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 認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並未主張係向契約履行地之 法院起訴,且依原告起訴時所附之證據資料即工程契約等所示,亦未載明被告之 債務履行地為何,揆諸前揭說明,自難遽認原告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法院(即本院 )提起訴訟。次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