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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
崧玉電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
二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慶豐銀行中壢分行 │慶豐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柒仟元     │AI000三一九│  │
│ │         │         │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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