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送達代收人 甲 代 理 人 李柔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0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聲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壹萬肆仟零伍拾元│CF九一六九三四│ │ │ │司 │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