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四號
- 聲請人
- 甲○○即晉昌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 法官 管靜怡~B 法官 張明儀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柒拾肆萬玖仟肆佰│UI六五三三四六│││ ││行││貳拾伍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