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