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肆拾捌萬玖仟柒佰│0000000 │ │ │ │司乙○○ │ │ │玖拾元 │ │ │ ├─┼─────────┼─────────┼───────────┼────────┼────────┼──┤ │2│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陸拾柒萬叁仟伍佰│0000000 │ │ │ │司乙○○ │ │ │玖拾陸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