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 聲請人
- 錦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錦馨企業有限公司陳│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萬柒仟元 │0000000 │││ │勝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