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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
桂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國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
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0八八號│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毅達企業社黃子瑜 │新竹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肆萬壹仟陸佰元 │AA三三九四0八│
    │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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