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 聲請人
- 桂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
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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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0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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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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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達企業社黃子瑜 │新竹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肆萬壹仟陸佰元 │AA三三九四0八│
│ │行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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