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桂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國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 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0八八號│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毅達企業社黃子瑜 │新竹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肆萬壹仟陸佰元 │AA三三九四0八│ │ │行 │ │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