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五號
- 聲請人
- 東巨木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捌仟肆佰元 │HN○一九一三四│││ │司林祈甫 │行 ││ │二 ││├─┼─────────┼─────────┼───────────┼────────┼────────┼──┤│2│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捌仟零捌拾伍元 │HN○一九一二六│ ││ │司林祈甫 │行 │ │ │四 │ │├─┼─────────┼─────────┼───────────┼────────┼────────┼──┤│3│安晨企業有限公司沈│合作金庫龜山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仟伍佰貳拾叁元│MA○五八三八五│ ││ │溫玉蘭 │ │ │ │二 │ │├─┼─────────┼─────────┼───────────┼────────┼────────┼──┤│4│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柒仟叁佰捌拾貳元│AN四二六六九一│ ││ │司羅文進 │ │ │ │二 │ │├─┼─────────┼─────────┼───────────┼────────┼────────┼──┤│5│升昶程機械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八德分│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叁萬伍仟元 │EN○○○九○七│ ││ │公司藍長成 │行 │ │ │二 │ │├─┼─────────┼─────────┼───────────┼────────┼────────┼──┤│6│產新精密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柒仟柒佰壹拾捌元│FC一○九八七三│ ││ │司莊玉進 │ │ │ │三 │ │├─┼─────────┼─────────┼───────────┼────────┼────────┼──┤│7│產新精密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仟貳佰零伍元 │FC一○九八七一│ ││ │司莊玉進 │ │ │ │四 │ │├─┼─────────┼─────────┼───────────┼────────┼────────┼──┤│8│產新精密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貳仟貳佰零伍元 │FC一○九八七六│ ││ │司莊玉進 │ │ │ │六 │ │├─┼─────────┼─────────┼───────────┼────────┼────────┼──┤│9│連毅機械有限公司林│臺北國際商銀林口分│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貳拾貳萬肆仟陸佰│QH二二○八五九│ ││ │梅雪 │行 │ │伍拾伍元 │一 │ │├─┼─────────┼─────────┼───────────┼────────┼────────┼──┤│0│連毅機械有限公司林│臺北國際商銀林口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貳拾捌萬壹仟捌佰│QH二二○八六六│ ││1│梅雪 │行 │ │捌拾伍元 │七 │ │├─┼─────────┼─────────┼───────────┼────────┼────────┼──┤│1│東巨木箱有限公司藍│臺北國際商銀林口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壹萬零柒佰捌拾陸│QH一九三九九九│ ││1│榮進 │行 │ │元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