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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
廣奕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
│永達金屬工業│台灣中小企銀│一萬零八百八十四元│AP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    │
│有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三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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