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廣奕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 │永達金屬工業│台灣中小企銀│一萬零八百八十四元│AP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 │ │有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三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