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八號
- 聲請人
- 巨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巨讚實業有限公司羅│新竹商業銀行新屋分│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壹拾伍萬捌仟陸佰│CF一一00九三│││ │順科│行││肆拾肆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