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三號 聲 請 人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銘哲機電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玖仟陸佰捌拾壹元│AA三九0一八三│ │ │ │ │崁分行 │ │ │0 │ │ ├─┼─────────┼─────────┼───────────┼────────┼────────┼──┤ │2│銘哲機電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肆仟玖佰叁拾伍元│AA三九0一八三│ │ │ │ │崁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