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五號 聲 請 人 新祥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魏道虔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龍│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叁萬柒仟肆佰捌拾│0000000 │ │ │ │ │潭分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