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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德威食品行黃政河 │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肆萬陸仟叁佰元 │AF0五四八九八│  │ │ │         │行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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