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瓦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廖秀蘭 │桃園信用合作社永興│九十一年二月十日 │柒萬玖仟壹佰元 │C0000000│ │ │ │ │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