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辯論終結,茲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五號│ ├────────────┬───────────────┬──┬──┤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一│壹 │壹仟│ ├────────────┼───────────────┼──┼──┤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三│壹 │壹仟│ ├────────────┼───────────────┼──┼──┤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五│壹 │壹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