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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曉芳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藝窗企業有限公司劉│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伍仟伍佰玖拾肆元│0000000 │││ │金何│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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