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九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九號
- 聲 請 人
-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曉芳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藝窗企業有限公司劉│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伍仟伍佰玖拾肆元│0000000 │││ │金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