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順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代 理 人 林吳春桃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平鎮育樂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貳萬元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