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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五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五六號

聲請人
寶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德財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五六號│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實新紙業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龍潭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壹拾肆萬壹仟柒佰│UC二六八八五五│
   │司甲○○     │         │           │玖拾叁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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