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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 原告
    郭鳳嬌即英杰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二號 聲 請 人 郭鳳嬌即英杰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 │北平中興樓菜館│新竹國際商業 │壹萬伍仟元 │AA0000000 │91.10.10 │ │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新明分行 │    │ │ │ │王俊海 │ │ │ │ │ ├───────┼───────┼─────────┼─────┼─────┤ │嘉亭股份有限 │遠東商限 │貳萬捌仟壹佰叁拾元│BP0000000 │91.09.25 │ │公司 │中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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