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宏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管靜怡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彰化商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貳拾萬壹仟伍佰柒│AN0五一四四七│ │ │ │限公司簡茂男 │ │ │拾伍元 │八 │ │ ├─┼─────────┼─────────┼───────────┼────────┼────────┼──┤ │2│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彰化商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參拾貳萬柒仟陸佰│AN0五一四四七│ │ │ │限公司簡茂男 │ │ │元 │七 │ │ ├─┼─────────┼─────────┼───────────┼────────┼────────┼──┤ │3│群富企業社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拾萬陸仟伍佰柒│AA三三三七七五│ │ │ │ │鎮分行 │ │拾伍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