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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
    宏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宏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管靜怡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彰化商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貳拾萬壹仟伍佰柒│AN0五一四四七│  │ │ │限公司簡茂男   │         │           │拾伍元     │八       │  │ ├─┼─────────┼─────────┼───────────┼────────┼────────┼──┤ │2│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彰化商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參拾貳萬柒仟陸佰│AN0五一四四七│  │ │ │限公司簡茂男   │         │           │元       │七       │  │ ├─┼─────────┼─────────┼───────────┼────────┼────────┼──┤ │3│群富企業社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拾萬陸仟伍佰柒│AA三三三七七五│  │ │ │         │鎮分行      │           │拾伍元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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