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八號
- 聲請人
- 兵協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B法官 田玉芬~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貳萬伍仟元│AL四六五六0七│││ │司黃美惠││││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