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五號
- 聲請人
- 榮豐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B法官 田玉芬~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壹拾陸萬柒仟捌佰│0000000 │││ │限公司 │壢分行││壹拾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