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一五號
- 聲請人
- 洪靜惠(即洪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一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世新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捌萬零伍佰捌拾壹│0000000 │││ │徐哲雄│行││元│││├─┼─────────┼─────────┼───────────┼────────┼────────┼──┤│2│元誠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肆拾柒萬陸仟肆佰│0000000 │││ │司徐哲雄│行││肆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