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二四號 聲 請 人 范新武即興志昇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三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祥竑電子有限公司黃│上海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肆萬貳仟伍佰肆拾│YMA0一三00│ │ │ │啟祥 │ │ │貳元 │六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