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八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八七號
- 聲請人
- 陳文章即葳達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
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