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除字第九○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除字第九○一號
- 聲請人
- 郭鳳嬌即英杰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九一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雖曾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新聞紙,惟漏未登載持有前述支票之人應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之期間,致權利人無從申報其權利,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凱悅視聽歌城有限公│誠泰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伍萬伍仟壹佰玖拾│CB00四三八七│││ │司│││元│三││├─┼─────────┼─────────┼───────────┼────────┼────────┼──┤│2│凱悅視聽歌城有限公│誠泰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柒萬伍仟壹佰壹拾│CB0一0三二0│││ │司│││伍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