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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除字第九○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除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
郭鳳嬌即英杰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九一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雖曾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新聞紙,惟漏未登載持有前述支票之人應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之期間,致權利人無從申報其權利,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凱悅視聽歌城有限公│誠泰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伍萬伍仟壹佰玖拾│CB00四三八七│││ │司│││元│三││├─┼─────────┼─────────┼───────────┼────────┼────────┼──┤│2│凱悅視聽歌城有限公│誠泰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柒萬伍仟壹佰壹拾│CB0一0三二0│││ │司│││伍元│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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