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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
瑞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珈因企業有限公司洪采潔簽發之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面額新台幣貳仟零肆拾伍元,票號第A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珈因企業有限公司洪采潔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為付款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期,面額新台幣貳仟零肆拾伍元,第A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二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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