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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信光汽車貨運行陳國│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伍萬零叁佰貳拾壹│AA0000二六│││ │維│行││元│八││└─┴─────────┴─────────┴───────────┴────────┴────────┴──┘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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