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九六號
- 聲請人
- 逸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B法官 潘進柳~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峮煒股份有限公司潘│台灣中小企銀南崁分│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貳萬柒佰玖拾元 │0000000 │││ │榮茂、楊忠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