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六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六六號
- 聲請人
- 翌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鑫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璟佳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六六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弘凱股份有限公司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貳仟捌佰陸拾壹元│QI八三四0四三│ ││1 │黃國 │崁分行 │ │ │四 │ │├─┼─────────┼─────────┼───────────┼────────┼────────┼──┤│00│福旻實業有限公司趙│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參拾參萬捌仟伍佰│UI八八四七0六│ ││2 │基福 │行 │ │捌拾壹元 │一 │ │├─┼─────────┼─────────┼───────────┼────────┼────────┼──┤│00│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柒萬玖仟零貳拾肆│TY000六0八│ ││3 │司陳炳金 │行 │ │元 │八 │ │├─┼─────────┼─────────┼───────────┼────────┼────────┼──┤│00│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壹拾萬柒仟陸佰參│QI九六八三七九│ ││4 │司陳菊秀 │崁分行 │ │拾貳元 │二 │ │├─┼─────────┼─────────┼───────────┼────────┼────────┼──┤│00│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柒萬伍仟伍佰參拾│EE000三三三│ ││5 │司陳瑞祿 │竹分行 │ │貳元 │四八 │ │├─┼─────────┼─────────┼───────────┼────────┼────────┼──┤│00│乙麟科技有限公司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貳拾萬肆仟柒佰零│AA四一一三0七│ ││6 │德全 │崁分行 │ │伍元 │九 │ │├─┼─────────┼─────────┼───────────┼────────┼────────┼──┤│00│詠信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捌萬柒仟陸佰捌拾│GC 九00一七│ ││7 │司陳達 │行 │ │捌元 │四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