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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 原告
    甲○○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張簡純靜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洪朝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2│洪朝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3│吳明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AY0一0七二九│  │ │ │         │德分行      │           │        │五       │  │ ├─┼─────────┼─────────┼───────────┼────────┼────────┼──┤ │4│莊明正      │桃園縣大園鄉農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FA0六一三四二│  │ │ │         │         │           │        │三       │  │ ├─┼─────────┼─────────┼───────────┼────────┼────────┼──┤ │5│森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SB二八三九四0│  │ │ │         │         │           │        │二       │  │ ├─┼─────────┼─────────┼───────────┼────────┼────────┼──┤ │6│范美玲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捌萬捌仟元   │0000000 │  │ │ │         │敬分行      │           │        │        │  │ ├─┼─────────┼─────────┼───────────┼────────┼────────┼──┤ │7│碩浩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AB0二七七八八│  │ │ │游正宗      │園分行      │           │        │0       │  │ ├─┼─────────┼─────────┼───────────┼────────┼────────┼──┤ │8│張萬枝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0000000 │  │ │ │         │園分行      │           │        │        │  │ ├─┼─────────┼─────────┼───────────┼────────┼────────┼──┤ │9│洪忠明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AA三五一七一七│  │ │ │         │園分行      │           │        │0       │  │ ├─┼─────────┼─────────┼───────────┼────────┼────────┼──┤ │0│林陳忠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AA三七七五0八│  │ │1│         │園分行      │           │        │七       │  │ ├─┼─────────┼─────────┼───────────┼────────┼────────┼──┤ │1│配得順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AA00一三五二│  │ │1│         │園分行      │           │        │一       │  │ ├─┼─────────┼─────────┼───────────┼────────┼────────┼──┤ │2│柏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AP0三0六五0│  │ │1│司 蘇樵知    │園分行      │           │        │九       │  │ ├─┼─────────┼─────────┼───────────┼────────┼────────┼──┤ │3│黑偉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拾萬元    │0000000 │  │ │1│林李完      │園分行      │           │        │        │  │ ├─┼─────────┼─────────┼───────────┼────────┼────────┼──┤ │4│陳詩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AQ0四六六三九│  │ │1│         │園分行      │           │        │三       │  │ ├─┼─────────┼─────────┼───────────┼────────┼────────┼──┤ │5│僑信五金商行 張木│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0000000 │  │ │1│榮        │行        │           │        │        │  │ ├─┼─────────┼─────────┼───────────┼────────┼────────┼──┤ │6│蔡貴富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拾萬元    │PU二七0一二四│  │ │1│         │行        │           │        │二       │  │ ├─┼─────────┼─────────┼───────────┼────────┼────────┼──┤ │7│蕭新生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UC二七六五二八│  │ │1│         │行        │           │        │八       │  │ ├─┼─────────┼─────────┼───────────┼────────┼────────┼──┤ │8│洪忠明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UC二七三二五八│  │ │1│         │行        │           │        │三       │  │ ├─┼─────────┼─────────┼───────────┼────────┼────────┼──┤ │9│中明鋼鐵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UI五三五五三一│  │ │1│司 許琇筑    │行        │           │        │一       │  │ ├─┼─────────┼─────────┼───────────┼────────┼────────┼──┤ │0│洪金智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UC二七0五二七│  │ │2│         │行        │           │        │四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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