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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哲賢

~B書記官 張簡純靜~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洪朝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0000000 │││ ││德分行│││││├─┼─────────┼─────────┼───────────┼────────┼────────┼──┤│2│洪朝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0000000 │││ ││德分行│││││├─┼─────────┼─────────┼───────────┼────────┼────────┼──┤│3│吳明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AY0一0七二九│││ ││德分行│││五││├─┼─────────┼─────────┼───────────┼────────┼────────┼──┤│4│莊明正│桃園縣大園鄉農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FA0六一三四二│││ │││││三││├─┼─────────┼─────────┼───────────┼────────┼────────┼──┤│5│森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SB二八三九四0│││ │││││二││├─┼─────────┼─────────┼───────────┼────────┼────────┼──┤│6│范美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捌萬捌仟元│0000000 │││ ││敬分行│││││├─┼─────────┼─────────┼───────────┼────────┼────────┼──┤│7│碩浩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AB0二七七八八│││ │游正宗│園分行│││0││├─┼─────────┼─────────┼───────────┼────────┼────────┼──┤│8│張萬枝│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0000000 │││ ││園分行│││││├─┼─────────┼─────────┼───────────┼────────┼────────┼──┤│9│洪忠明│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AA三五一七一七│││ ││園分行│││0││├─┼─────────┼─────────┼───────────┼────────┼────────┼──┤│0│林陳忠│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AA三七七五0八│││1││園分行│││七││├─┼─────────┼─────────┼───────────┼────────┼────────┼──┤│1│配得順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AA00一三五二│││1││園分行│││一││├─┼─────────┼─────────┼───────────┼────────┼────────┼──┤│2│柏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AP0三0六五0│││1│司 蘇樵知│園分行│││九││├─┼─────────┼─────────┼───────────┼────────┼────────┼──┤│3│黑偉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拾萬元│0000000 │││1│林李完│園分行│││││├─┼─────────┼─────────┼───────────┼────────┼────────┼──┤│4│陳詩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AQ0四六六三九│││1││園分行│││三││├─┼─────────┼─────────┼───────────┼────────┼────────┼──┤│5│僑信五金商行 張木│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0000000 │││1│榮│行│││││├─┼─────────┼─────────┼───────────┼────────┼────────┼──┤│6│蔡貴富│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拾萬元│PU二七0一二四│││1││行│││二││├─┼─────────┼─────────┼───────────┼────────┼────────┼──┤│7│蕭新生│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UC二七六五二八│││1││行│││八││├─┼─────────┼─────────┼───────────┼────────┼────────┼──┤│8│洪忠明│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UC二七三二五八│││1││行│││三││├─┼─────────┼─────────┼───────────┼────────┼────────┼──┤│9│中明鋼鐵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UI五三五五三一│││1│司 許琇筑│行│││一││├─┼─────────┼─────────┼───────────┼────────┼────────┼──┤│0│洪金智│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UC二七0五二七│││2││行│││四││└─┴─────────┴─────────┴───────────┴────────┴────────┴──┘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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