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第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第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豪記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九千一百九十三元,應繳裁判費七千一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六千一百六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