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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江俊彥

  • 當事人
    辛○○丙○○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53號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 丁○○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下列「理由欄一」所示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直接送達他造。 理 由 一、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原告於民國94年4 月18日具狀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其中承租人為「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93年12月17日民事準備書狀(二)中之「更正後訴之聲明」第三項內容之「中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並不相合,請予說明。若訴之聲明有更正之必要,並請具狀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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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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