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號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楊哲斌
- 相對人
- 益偉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業方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華
- 相對人
- 嘉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業方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