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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裕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東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199827號「指示燈結構改良」之專利權舉發案(案號000000000 號),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7 月7 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智慧財產局之專利舉發審定書1紙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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