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1571號
聲請人即
- 債權人
- 子○○
- 債權人
- 丁○○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乙○○
- 債權人
- 寅○○
- 債權人
- 癸○○
- 債權人
- 己○○
- 債權人
- 庚○○
- 債權人
- 丑○○
- 債權人
- 辛○○
- 債權人
- 壬○○
- 債權人
- 戊○○
- 債權人
- 丙○○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鄭志明律師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即
- 債務人
- 大同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大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2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大同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2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