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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龍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勁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五四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

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以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五四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為此請求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已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關於前開假扣案事件之仲裁聲請,並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九十三年度仲聲忠字第四十號受理在案,有仲裁聲請狀影本乙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乙紙、本院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前開假扣押之本案業已據相對人聲請仲裁而開始仲裁程序,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曉芳

~B書 記 官 陳玲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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