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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
智偉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男
訴訟代理人
張金雀
被告
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春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參加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鼎木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陳忠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憶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雪惠

~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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