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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劉克聖

  • 當事人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被   告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禁止被告為一 定之行為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內容為核定,原告亦到院 稱無何可得利益之訴訟資料,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 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九日(九一)院臺廳民一字第○三○七五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暫計核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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