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聯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土
- 被告
- 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一○五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木榮 住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二八巷十一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
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