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
聯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被告
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一○五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林木榮 住
被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二八巷十一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

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