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23號
- 原告
- 丁 ○
- 原告
- 丙○○
- 原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子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維德律師
- 被告
- 宏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朱子龍律師」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朱子慶律師」、理由欄第七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