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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台均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零玖萬陸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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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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