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04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6,5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