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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林淑鳳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04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6,5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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