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 原告
- 宏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惠 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