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雷婷婷、江奐璋
- 原告蓁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五號 原 告 蓁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婷婷 被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奐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貳 萬貳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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