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及反訴原告 聚亞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及反訴被告 慶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3,1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