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 上訴人
- 京典矽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特此裁定。